2026年5月12日,交通运输部发布通告,公开对9家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企业及7家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(NVOCC) 作出行政处罚。

本次被罚名单中,7家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(含多家知名货代企业)的违规案例,为全行业NVOCC企业敲响警钟。

在此郑重提醒所有持有NVOCC资质、开展无船承运业务的货代企业:
1、根据《国际海运条例》第十五条,NVOCC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向交通部备案运价(含公布运价与协议运价),并严格执行生效备案运价,违规将面临2万-10万元罚款,情节严重可影响经营资质;
2、需备案中国港口至外国基本港的出口集装箱海运运价幅度(上下限),运价调整后须按流程重新备案,确保实际成交价在备案区间内;
3、核对自身运价备案记录,检查备案运价与实际执行价格是否一致,补齐未备案手续,完善内部运价管理制度,杜绝 “未备案经营”“价实不符” 等违规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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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自货代外贸预警信息窗口

